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所空间环境探测实验室
数据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环境探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数据(包括实验室所属观测站的科学观测数据及实验室通过交换等方式获得的科学数据)的作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加快共享进程,促进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数据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所有数据使用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数据管理

I:数据共享平台数据

由实验室负责的数据共享平台发布的数据。

Ⅱ:离线申请数据

未在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发布的数据。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数据集成管理和共享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入库。

第六条 实验室提供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并附有元数据。

第七条 实验室提供共享数据的详细清单,适时公开发布。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数据使用用户分类

I:在线用户

在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提交注册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用户。用户在注册申请通过后,可免费下载数据共享平台已发布全部数据。

Ⅱ:离线用户

根据有关协议,提交《数据使用申请表》(参见本条例附件)后取得数据的用户。

第九条 实验室通过用户管理信息系统对用户进行管理,包括用户的身份认证、数据申请和使用记录、信息反馈等。

第十条 用户对数据有特殊需求,实验室可按用户订制要求加工处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数据使用收费分为生产数据的成本费和提供数据共享的服务费,数据生产成本费和服务费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用户不得转让其从实验室获得的数据,包括用户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形式数据。

第十二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实验室获得的数据向外分发,或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数据产生的一切成果中必须标注数据来源,并将该成果提交一份到实验室存档。

第十四条 用户发表论文时必须引用数据提供者指定的相关论文,并在中文论文的“致谢”中或在英文论文“Acknowledgment”中说明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引用参考以下规范:

中文发表的成果:xxx数据是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空间环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观测所得,由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地球物理分中心提供;

英文发表的成果:xxx data were provided by Beijing National Observatory of Space Environment, Institute of Geology and Geo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hrough the Geophysics center, National Earth System Science Data Center (http://wdc.geophys.ac.cn).

第十五条 用户有义务及时将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实验室。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实验室数据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向其提供数据服务,并向所在单位通报。如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者,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8日